公告日期:2022-09-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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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关于“照付不议”和“偏差结算”条款 ......5
2、关于特许经营权 ......14
3、关于主营业务......30
4、关于天然气设施安装收入 ......41
6、关于土地房产......57
7、关于安全事故......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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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请
做好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要求,对《反馈意见》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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