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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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补充问题》(以下简称“《告知函补充问题》”),本
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要求,对《告知函补充问题》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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