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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3 17:43:32 股吧网页版
长江材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3 号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关于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长江材料)第 003 号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上公告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 14 时 30 分在重
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中路 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鹰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4,274,08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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