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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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70-8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豪鹏科技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终止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终止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1 月 10 日,豪鹏科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2.2024 年 11 月 29 日,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豪鹏科技终止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终止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陈述,鉴于公司当前所处的外部环境与制定本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结合未来公司发展规划,公司经审慎研究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豪鹏科技终止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陈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陈述,本次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386,126 股,含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7,000
股和终止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79,126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1,996,137 股变更为 80,610,011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豪鹏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7.70 元/股。
(四)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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