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帐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帐户、其他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逐级由公司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或董事长签批后予以执行,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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