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专字[2024]第 39 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2A 座 7 层 邮编:830002
电话(0991)3550178 传真:(0991)3550219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5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10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4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5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5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7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1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1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22
十一、结论意见 ......22
第三节 结尾......23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专字[2024]第 39 号
致: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人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作为存续方成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直接控股股东,直接持有立新能源47.3787%股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编制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自治区国资委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能源集团/收购人 指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能源集团 指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立新能源/上市公司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1258)
本次吸收合并 指 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新能源集团
前次收购 指 能源集团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新能源集
团 90.1571%的国有股权
就前次收购事项,2024 年 11 月 19 日收购人在指
前次《收购报告书》 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
能源集团拟吸收合并立新能源控股股东新能源集
本次收购 指 团,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能源集团作为存续方
成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直接持有立新能源
47.3787%的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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