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30 21:13:27 股吧网页版
弘业期货: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
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期货 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应同时符合不时修改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倘 若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相 抵触或存在任何冲突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 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
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公司设 董事长一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 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
要求不受此影响)。

第七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与风控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资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风险官、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批准公司须由董事会批准的分支机构设立;
(十六)审阅《香港上市规则》下公司任何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并提请股东批准;
(十七)审阅《香港上市规则》下公司任何除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
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行动外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十八)批准按《香港上市规则》无需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阅按《香港上市规则》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十一)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决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