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应同时符合不时修改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倘若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相抵触或存在任何冲突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以
下称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重大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或质押贷款事项;
(十四)审议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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