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修订及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提名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委
员由董事长或公司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公司策略、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物色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向董事会提呈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及为执行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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