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2024 年 12 月 30 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档、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应同时符合不时修改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倘若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相牴触或存在任何冲突时,应按从严原则,执行最严谨的条文。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资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
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作为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
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
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十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
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