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和《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监
事会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表决权。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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