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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中,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
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核查未涉及其中属于会计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材料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免于发出要约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共同控制的永泰投资,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E6EQJB6C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萍

出资额 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枫江路 1339 号 19 幢 317 室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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