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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5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夯实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编制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至 2026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障了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产生同业竞争。

9.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夫妇控制的宁波永泰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泰投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认购是为支持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基于公司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永泰投资已经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完毕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
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豁免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要约的议案后,永泰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可免于发出要约。

10.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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