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4-091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
经查,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和2024年8月28日先后2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2023年度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两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7,216,381.95元、-161,277,519.76元、-257,296,692.64元。
永泰运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永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俊清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按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未就2022年度业绩预告事项填写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永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韩德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开展总结,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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