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
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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