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
(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安全性高、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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