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按规定和要求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原则:对外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三)权责清晰原则: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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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捐赠人指定的捐赠财产的用途,受赠人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公司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六条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公司认为不适于对外捐赠的其他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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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九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按捐赠金额大小
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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