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二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风控管理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审计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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