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26 号德成中心十号门三楼 邮编:430061
电话/Tel: +86 027 8783 8885 传真/Fax: +86 027 8783 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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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现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仅就国家能源集团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发表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和披露。
4.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上市公司保证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一、国家能源集团的主体资格
(一)国家能源集团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000100018267J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 26 号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跃
成立日期 1995-10-23
经营期限 1995-10-23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3,209,466.11498 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90%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 10%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煤制油、
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及物流、
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
协调、管理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
经营范围 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
设备、办公设备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根据国家能源集团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能源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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