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股权募集资金和债券募集资金。其中股权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股权募集资金
第一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节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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