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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05:25:20 股吧网页版
大股东信息披露缺失应追责
来源:金融投资报

  为了恢复股市信心,促进经济回暖,绝不能让信息披露的细小违规和“跑冒滴漏”的非法减持行为拖后腿。有效的信息披露治理,是对金融安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制度保障。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适老化水平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简单地说,就是金融服务不能折腾老年人,应该不断增强老年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笔者上期提到的汇车退债,事实上是最适合老年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产品。希望随着A股退市规则的完善,被错杀的股票和债券会成为老年金融消费者共享金融发展成果的养老载体。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证监会将充分考虑A股市场中有2.3亿中小个人投资者的市情,将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规范发展,对股份减持、量化交易、融券等,及时完善制度规则和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动“三公”,多举措强化投资者保护实效,不断提升市场吸引力、竞争力和内在稳定性。

  “9·24”新政后,各种ETF基金的募集资金已经超过一万亿元,但A股的上涨还是一波三折,需要各相关部门不断打气。笔者发现,股市持续向好的最大威胁就是特定大股东的非法减持,是新“国九条”着重指出的“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

  11月9日,紫光股份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其第二大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84639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5%,减持期间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2月28日)。破产重整后的紫光股份市值不断创新高,现在已达741亿元。

  说到这里,股东“谜中谜”开始了。2019年12月31日,中银绒业同样完成了破产重整,中银绒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持股6.93亿股,成为第一大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27%;2020年6月30日,中银绒业发布的半年报显示,该破产处置专用账户持股只剩下4.98亿股,环比减少28.13%;2020年12月15日,该账户持股变成了4.41亿股,少了8.31%;2021年一季报显示,该账户持股4亿股,又少了9.4%;2021年11月10日,该账户持股3.37亿股,公告显示环比增减不变,实际上是少了15.75%;2021年12月31日,该账户持股3.28亿股,环比减少2.53%。直到此时,该账户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7%,依然为第一大股东。诡异的一幕开始了,2022年一季报显示,中银绒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持股已经退出前十大股东。当时的第十大股东持股占比0.73%,说明该账户已减持了3亿股以上,减持比例在7%以上,几近清仓。也就是说,中银绒业破产重整后,两年间减持了16%以上的股份,约6.9亿股,但从来没有像紫光股份的同类股东账户一样发布过减持公告,涉嫌非法减持。

  显然,从2019年底到2021年底,中银绒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一直处于持股5%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地位,但其持续巨额减持却从来没有像紫光集团那样发布公告,其减持原因、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方式、减持日期区间等要素都未发布,直到2022年一季报公布时,第一大股东才变成了一家持股比例为6.39%的合伙企业。

  事实上,中银绒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与目前第二大股东和退市前的第三大股东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特定股东,即“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众所周知,中银绒业的退市源于第三大股东在退市窗口期的清仓式减持,那么,目前控制董事会的前三大股东,为何不追究第三大股东减持,导致严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尽管第三大股东可以狡辩持股只有4.02%,没有超过5%,但之前持续两年之久的第一大股东破产重整账户清仓16%的减持行为未披露,当时的前四大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为何不质疑?难道是为自己不公告减持找借口?其实,发生在中银绒业4%至5%的股东清仓式减持至少已有三次,这些股东的行为扑朔迷离,值得关注,而这种反复试探监管部门和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投资者底线的做法性质恶劣,应该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在2019年底破产重整账户设立之时,中银绒业的股价是每股2.15元,到了2021年初减持了2.93亿股后,最低价为1.01元,也濒临退市。但在2021年底破产账户清空之时,股价最高达到4.17元,退市停牌时股价仅0.17元。在这一过程中,股东的换手变现过程,因信息披露缺失而成谜。

  笔者认为,为了恢复股市信心,促进经济回暖,绝不能让信息披露的细小违规和“跑冒滴漏”的非法减持行为拖后腿。有效的信息披露治理,是对金融安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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