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拟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鉴于杨世江一方与谭岳鑫一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和《关于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针对拟聘任谭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向谭敏女士了解确认,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了谭敏女士的同意。
2、通过对谭敏女士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的资格审查,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以及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3、我们认为,谭敏女士具有多年的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公司本次拟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谭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周一虹 刘志军 黄滔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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