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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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已就公司实行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回购价格调整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调整暨授予、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未成就、所涉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暨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调整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
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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