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于瀚涛律师、乔娜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6.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核对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
2.2024年12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已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至2024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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