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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1 16:13:26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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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1 15:32:18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12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对原告撤诉的裁定生效后,对公司而言案件即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原告)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案件一:案号(2023)冀 1002 民初 1426 号

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869,180 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王维东、田汉、李莉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石景山区实兴东街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案件二:案号(2023)冀 1002 民初 1430 号

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000,000.00 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判令公司、奥园集团有限
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奥园科星、田汉、李莉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街 5 号院 6 号楼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北京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绿港家园二区 1 号楼、顺义区小东庄村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上述两个案件具体情况详见 2023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不附条件、不可变
更、不可撤销地解除和豁免公司对其所收购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京汉置业债权、收购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对京汉置业债权、收购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对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收购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对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等 4 户债权的担保等全部责任。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被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 01 民初 3856 号和(2023)
粤 01 民初 385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达资管对公司的撤诉对应的是收购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对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和收购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对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的诉讼案件。

法院准许信达资管对公司撤诉的裁定生效后,对公司而言相应的案件即结案。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案件诉讼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已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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