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1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09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5,354.83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 0111 民诉前调 9158 号】,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证人、出质人):叶湘武
被告三(保证人):毕元
被告四(保证人):叶高静
被告五(保证人):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保证人、出质人):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保证人、出质人):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八(保证人、出质人):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载明:债券简称“16 景峰 01”,发行总规模
不超过 8 亿元,面值 100 元/张,债券期限 5 年,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祺顺代表其管理的祺顺扬帆 5 号、祺
顺扬帆 1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了上述 16 景峰 01 债券。
2021 年 10 月 27 日债券兑付到期后,公司未能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全
部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之义务。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青岛祺顺以及 16 景峰 01 其他债券持有人(以下共同简称债券持有人)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共计签署了十一份展期兑付协议。
为担保“16 景峰 01”债券本息的兑付,2022 年 1 月 17 日,债券持有人、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叶湘武签订《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叶湘武以其合法持有的 66100000 股景峰医药股票及其孳息提供质押担保,并就其
中的 18100000 股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22 年 4 月 26 日,原告与叶湘武签订
《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叶湘武以其合法持有的 15000000 股景峰医药公司股票及其孳息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2022 年,债券持有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 49.2017%的股权(人民币 119.284 万元)及其孳息为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均为主合同债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3 年 4 月 26 日,原告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
景峰医药分三笔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 1000 万元保证金,用来保证景峰医药
按照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兑付 16 景峰 01 债券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包
括分期兑付期间的利息)。后因景峰医药无法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约定
的兑付,经全体债券持有人同意,将 16 景峰 01 债券分期兑付的最后期限由
2023 年 5 月 31 日变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为此,原告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
签订《保证金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景峰医药分两笔向原告指定账户追加支
付保证金 1000 万元,如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景峰医药未能完成 16 景峰 01
债券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关利息(包括分期兑付期间的利息)的兑付,则保证金作为景峰医药支付原告的偿债款项,不予退还。上述两份保证金协议及补充协
议签订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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