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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7:05:37 股吧网页版
新希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3 -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7 -
四、 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8 -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9 -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9 -
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

八、 结论意见...... - 10 -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希望”)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 新希望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 本所仅就与新希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新希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希望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新希望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新希望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希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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