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目 录
一、验资报告 ...... 第 1—2 页
二、附件 ......第 3—12 页
(一)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第 3 页
(二)验资事项说明 ...... 第 4—6 页
(三)银行询证函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 第 7—8 页
(四)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9 页
(五)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10 页
(六)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 第 11—12 页
验 资 报 告
天健验〔2024〕1-19 号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的新增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出资者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0,208,174.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2,790,208,174.00 元。根据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贵公司申请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37,062,452.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27,270,626.00 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 号),贵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837,062,45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8 元,可募集资
金总额为 4,252,277,256.16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贵公司实际已向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陈乙超、林文新、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7,062,452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4,252,277,256.16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440,638.73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4,836,617.43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捌亿叁仟柒佰零陆万贰仟肆佰伍拾贰元(¥837,062,452.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347,774,165.43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0,208,174.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2,790,208,174.00 元,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
0200008 号)。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 21 分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3,627,270,626.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3,627,270,626.00 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3. 银行询证函及银行回单复印件
4.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6. 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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