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完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必要的授权。
1.3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1.4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1.5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该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1.6 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1.7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后由总经理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权方式
2.1 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面授权两种基本方式。
2.2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决策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决策权限。
2.3 书面授权指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或人员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议决议、书面批复、签发授权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行使。
第三章 授权范围及决策程序
3.1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3.2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符合《上市规则》中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条件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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