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1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G20240059-00006 号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登载的《通
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
事长卢继卿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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