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规则》、《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
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是对外担保业务的主
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公司互相担保,被担保人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之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互相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公司本部对外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担保业务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四)与证券部衔接,对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评审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及相关担保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业务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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