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但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募
集资
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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