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4-5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公司)为 24 名被告之一。
3.涉诉金额:目前 10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75.64 万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
《民事裁定书》,叶小明等 10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共同向金通灵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 24 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 10 名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霞、殷翔详。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756,378.46 元;
2.请求判令其他 23 位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支付本案律师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闭市后发布。2023 年 4
月 27 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1 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
正。2023 年 6 月 27 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等 23位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作出的《民事裁
定书》(〔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鉴于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 10 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南京中院裁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
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1.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
(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
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
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司公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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