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0737 证券简称:北方铜业 公告编号:2024-58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2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2,260,268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7.3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965,499,956.40 元,扣除不含税的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61,403.8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1,238,552.6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年 12月 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
【2024】第0049号)。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西北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 141141263013003085425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街支行 029900161310008
山西北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行 141773868712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西北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 开户银行(或其上级分行);丙方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睿、左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支付资金,对不符合约定的项目要拒绝支付。乙方按 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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