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2025 年 1 月)
(2025 年 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执委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执委会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本行业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二) 极具开拓、创新、进取精神和能力;
(三) 具备极强的战略洞察力、专业判断力和决策力,并精通系统方法论;
(四) 深谙公司发展历史,高度认同并积极践行公司企业文化及价值观;
(五) 极具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四条 执委会主席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执委会主
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执委会主席的董事会等机构审议执委会主席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执委会主席的,该选举无效。执委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执
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执委会主席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执委会主席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执委会主席辞职必须提
前三个月,担任法人代表的执委会主席辞职必须提前六个月,有关执委会主席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执委会主席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执委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战略
和相关决议,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中长期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三)根据公司战略要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首席财务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主管;
(四)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执委会副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会负责;
(二)受执委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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