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0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西 美 锦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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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华律字(2024)0918-41 号
致: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郭伟平律师、冯成凤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正 文
一、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决议公告》”)。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 证 券 日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
午 15 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本次临时股东会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泉
西湖公司办公大楼 4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姚锦龙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
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董事长姚锦龙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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