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七星西路 178 号七星大厦 23 层 邮编:361012
电话: 0592-5205899 传真: 0592-5202133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严君、陈志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二〇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
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
集,贵司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50 在贵司会议室举
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
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24 年 12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
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24 年 10 月 26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告中所
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钟铮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钟铮担任监票人,并由钟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二〇二五年度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81,255,6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99%;
反对 2,5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51%;弃权
9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57,4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