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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18:23:27 股吧网页版
炼石航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4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5-002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该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规定,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第(八)项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事件概述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拟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希望通过重整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好地维护员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即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
法院能否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尚存在不确定性。

1、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具体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受外部环境影响、长期高负债经营导致财务成本高企、经营持续亏损,
公司目前流动性十分紧张,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320,435.65
万元,其中账面现金余额 638.75 万元;负债总额 178,950.92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 106,914.62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37,873.27 万元。公司应于 2025
年 1 月 2 日支付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 7,672.56 万元,目前公司已无力偿还,短
期内陆续到期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约 108,114.00 万元预计也无力偿还。

公司虽已有到期债务无法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出现,但公司所处行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有良好产业基础,具有重整价值,符合主动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中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挽救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实现重生的规定,公司拟向法院主动申请重整及预重整。

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债务风险的进一步恶化,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有利于维护员工、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积极通过重整程序依法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同时引入重整投资人,注入流动性。公司拟通过预重整程序提前开始相关工作,待受理重整的条件满足后,法院再裁定正式受理公司重整申请。

2、公司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拟主动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充分评估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的条件、被法院受理的可行性以及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认为公司目前现状符合《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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