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永安林业_监管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9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08 号
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安林业)控股股东,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不再行使永
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
4.53%股票表决权,但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才向永安林
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的通知》,永安
林业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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