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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08:52:03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永安林业_监管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9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207 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吕锦程、赵家悦、杨延冬、康鹤:

根据福建证监局与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2022 年 12 月,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
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
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其中,涿州生物质项目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暂停施工,
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迟至 2024 年 1 月 2 日才披露
《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 2024 年3 月 29 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
确。

二、“互动易”答复不准确

广平生物质项目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暂停施工,但你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
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

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你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五、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 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你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 2021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

2024 年 1 月 16 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
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 2024年 2 月 19 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 年 1 月 17 日,你公司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
通知》,但迟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
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2.5 条、第 3.4.2 条、第
7.7.9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7.5.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吕锦程,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五负有责任。你公司总经理赵家悦、董事会秘书杨延冬,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四、五负有责任。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康鹤,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四负有部分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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