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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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9 号华贸中心 2 号写字楼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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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 、 公 司 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 会 资 料 》 , 并 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了《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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