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78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74,83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901,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9,93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9,947,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9,93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022,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88%;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0%;弃权 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38,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660%;反对 7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3%;弃权 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2974%;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05%;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7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2974%;反对 31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05%;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方悦、张晓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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