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4-071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93,325,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1,062,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 2,26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2,28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 人,代表股份2,26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解决南安雄创利润补偿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02,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92%;反对 1,1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8%;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92%;反对 1,1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921%;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8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5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492%;反对 1,1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0%;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2,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8052%;反对 1,13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22%;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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