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008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约 7.42 亿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应诉通知书》,获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宁园湖支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新晟金泓”)、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金泓耀”)、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南宁中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被告一: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南宁金泓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三: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原告建行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南宁分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已根据贷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五笔贷款,共计 7亿元。为担保该笔贷款,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补充协议》,被告一以其持有的部分不动产为贷款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对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截至起诉前,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余额约 6.84 亿元、利息约 0.57 亿
元、本金罚息暂计 0 元、利息罚息约 118.22 万元,上述金额合计约 7.42 亿元
(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21 日)。
上述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现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涉诉涉执案件、保证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等情况,原告建行南宁园湖支行宣布被告一在原告存量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被告二南宁金泓耀、被告三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南宁新晟金泓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约 6.84 亿元,利息约 0.57
亿元,本金罚息暂为 0 元,利息罚息约 118.22 万元,合计约 7.42 亿元(暂计
至 2024 年 4 月 21 日);
2、判令被告二南宁金泓耀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广西新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债务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判令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追偿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 4.5 万元;
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其他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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