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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0 18:02:42 股吧网页版
*ST金科: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19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案件两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涉案金额约 5.21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97 号),现法院已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
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 3.7 亿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91 号),现法院已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的
(2024)粤 0606 民初 19409 号《民事判决书》, 获悉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起诉佛山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科”) 破产有关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科”)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法院”)的
(2024)湘 1003 民初 3109 号《民事判决书》, 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郴州苏仙支行”) 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融华”)、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科”)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长沙金科的连带责任赔偿请求,郴州弘景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现将诉讼事项详细进展公告如下:

(一)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案件一:

本案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重大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97 号)。

案件二:

本案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重大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91 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本案已经顺德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佛山金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配建物业所有权登记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名下;

2、驳回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264.61 万元(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
发展中心已预付),由被告佛山金科负担。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佛山金科提起的上诉申请。

案件二:

本案已经苏仙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郴州弘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4 亿元及
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0.3 亿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1 日),此后的利
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郴州弘景房名下的涉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9.45 万元,由被告郴州弘景负担 189 万元,由原告负担 0.45
万元。

被告郴州弘景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借款的利息计算错误,已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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