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7-10-08
证券简称:ST东源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07-054号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奇峰集团、宏信置业均做出承诺,在通过司法裁决分别获得ST东源34,284,249股限售流通股后,继续履行原锦江和盛和四川华州在股改中做出的承诺条件。
股改实施期间,渝富公司与四川华州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正处于履行过程中,四川华州承诺:在公司股改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四川华州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渝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
四川华州未履行“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渝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承诺。该等股份在2007年8月4日被司法拍卖并于2007年9月13日分别过户给竞得该股份的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
锦江法院2007年9月19日出具的《公函》认定:原四川华州在股改中承诺,渝富公司与四川华州签定的《股份转让合同》,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该部分股份将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除渝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因四川华州持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属锦江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拍卖后裁定过户给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不属四川华州自愿转让行为,因此,四川华州关于该部分股权“将不转让给重庆渝富以外的第三方”的承诺,因与法院裁定相抵触,对该两家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锦江法院2007年9月20日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锦江执字第237、238-12号)认定:奇峰集团和宏信置业分别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的11,251,046股应当解除限售并转入该两家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奇峰集团、宏信置业提供的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9月27日发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律师函》认定:四川奇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各解除ST东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251046股,经本所及经办律师核查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解除限售16号、21号所规定的解除限售应满足的全部条件,且不违反ST东源股权分置改革中股东所作出的承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股数为22,502,092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以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实施前流通股股本73,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实施股改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8月2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44,220,000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股转增的股份。上述对价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则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2股对价股份。
本次股改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股东大会通过股改方案的情况
200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改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改方案。
3、2006年8月24日,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定向转增股份上市交易日:2006年8月24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改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承诺情况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股改期间,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和盛”)承诺:锦江和盛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锦江和盛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股改实施期间,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与四川华州管理顾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州”)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正处于履行过程中。四川华州承诺:在公司股改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如本次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四川华州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在上述股权转让获得有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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