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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8:28:39 股吧网页版
泰达股份: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0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20 泰达 01 149081.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2025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受托管理人”)的承诺或声明。

一、债券基本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87 号”文核准,发行了“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券简称“20 泰达 01”),起息日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规模 3.56 亿元,期限 5 年期,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发行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泰达01”票面利率 为 7.00%。目前债券尚在存续期内,债券余额为 0.4530 亿元。

二、本次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达发展”)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丰置业”)因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起诉扬州泰达发展(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被告二)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
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二)案件事实

被告一系被告三委托的广陵新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被告二系被告三委托的项目付款责任主体,原告系被告一委托的拆迁安置房代建主体。

2012 年 5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广福花园拆迁安置小区
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建协议》),由被告一将广福花园项目四期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委托原告实施。《代建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当负责协助以原告名义取得划拨用地、立项、申报建设等各项手续,原告在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代建工作并交房,被告一按照竣工验收之日付50%、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付30%、交付之日起 24 个月内付 20%余款的方式付款。

原告实际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竣工,将房屋交付被告安置拆迁
户。经结算,代建总价 594,956,159 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2020 年 7 月 1 日,被告二、三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加入被
告一的债务。

目前两被告亦未履行给付未付工程款的义务。《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向扬州金丰
置业承诺:按扬州金丰置业与扬州泰达发展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签
订的《代建协议》所有条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直接与扬州金丰置业继续履行;扬州泰达发展未支付的工程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代为支付;所有未按《代建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延期利
息都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认可并支付。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诉讼请求

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项目代建资金 529,215,332 元(其中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1日,此后按照欠付本金348,397,253.1元的 4 倍 LPR 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三、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告》,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 视上述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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