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2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一审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
3. 涉案的金额:项目代建资金 529,215,332 元(含逾期利息)。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达发展”)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丰置业”)因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起诉扬州泰达发展(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被告二)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二)案件事实
被告一系被告三委托的广陵新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被告二系被告三委
托的项目付款责任主体,原告系被告一委托的拆迁安置房代建主体。
2012 年 5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广福花园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协
议书》(以下简称《代建协议》),由被告一将广福花园项目四期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委托原告实施。《代建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当负责协助以原告名义取得划拨用地、立项、申报建设等各项手续,原告在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代建工作并交房,被告一按照竣工验收之日付 50%、交付之日起 12 个月内付30%、交付之日起 24 个月内付 20%余款的方式付款。
原告实际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竣工,将房屋交付被告安置拆迁户。经结算,
代建总价 594,956,159 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2020 年 7 月 1 日,被告二、三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加入被告一的债务。
目前两被告亦未履行给付未付工程款的义务。《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向扬州金丰置业承诺:按
扬州金丰置业与扬州泰达发展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签订的《代建协议》所有条款
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直接与扬州金丰置业继续履行;扬州泰达发展未支付的工程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代为支付;所有未按《代建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延期利息都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认可并支付。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诉讼请求
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项目代建资金 529,215,332 元(其中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此后按照欠付本金 348,397,253.1 元的 4 倍 LPR 继续计算至
实际付款日)。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共计 50,258.1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三)《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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