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上 海 东 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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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顺发恒能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在杭州市萧山区
市心北路 777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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