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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